第五节 环境公益诉讼可否以调解方式结案[94]
案例一: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消除造成的环境污染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等。2017年8月28日,一审法院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近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机制的构建、程序的设计等尚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腾格里沙漠污染一案诉讼过程的一波三折,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起步阶段的磕磕绊绊。2015年8月,中国“绿发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家涉嫌污染腾格里沙漠的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不久就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为由驳回。直至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原告中国“绿发会”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才使该案得以立案。经过三年的工作,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通过调解方式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伸张了环境正义,并为治理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创造了有利的资金条件。该案的圆满解决,还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性作用。
(二)点评意见
本案的亮点,一是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受理了这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二是该案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关于第一点,人民法院克服了压力,敢于受理污染沙漠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必须给予肯定的。因为长期以来,一些人认为沙漠远离人群,污染沙漠不属于污染环境,有的企业将向沙漠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很好的手段,甚至将其作为经验到处宣传。这次人民法院受理污染腾格里沙漠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是向世人宣告,沙漠是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地,绝不容许污染和破坏。因此,必须对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运用司法手段保护沙漠生态环境的壮举给予点赞!
关于第二点,对中卫市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纠纷,也要给予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采用调解方式。经验告知我们,与判决的方式相比较,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缓解原告被告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原被告尽快达成协议,节约司法资源,加快生态环境修复进度,尽可能提高生态环境纠纷的解决效率。这次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充分发挥了调解方式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保护效果的高度统一。因此,今后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地促进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解决争议,而不是仅仅依靠单一的诉讼方式。
对今后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人民法院要注意支持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质,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注意支持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处理情况予以公布,同时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公告,建立有效的群众意见反馈机制,实现良性互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人民法院在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环境纠纷时,要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愿,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及时作出裁判,避免久拖不决,延误纠纷解决时机,影响生态环境的修复进程。
总体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机制的构建、程序的设计等尚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
案例二: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金岭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多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岭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对该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期间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等。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金岭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全部运行并通过了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岭公司自愿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法公示调解协议内容,并在公告期届满后,对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确保调解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该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点评意见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采用调解方式。本案中,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采用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了一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调解方式,需要认真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单一途径或单一方式,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另一种有效选择;二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社会风险小、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三是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负担着诉讼中的一切义务,那么,其也理当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包括处分权在内,否则不公平;四是鉴于该类公益诉讼的性质,应当强化监督,人民法院不仅要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公告,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公告期届满后还要进行认真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出具调解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办理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有限调解”等原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凸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