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以科学、合理的罪犯矫正作为法治改革的重要目标一直是刑罚变革的主线,此目标也被视为监狱本身功能的一部分而贯穿于行刑方式改革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体现矫正理念与矫正思想的行刑方式及其制度变迁,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刑罚的重要价值目标和改革动力,各种改革方案、建议、实验、理论、亲历见证和调查层出不穷,对各种矫正技术、方法是否有效的争论也此起彼伏。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刑罚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受法治理念,人本主义思想,现象学以及科学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在犯罪学领域、刑法学领域、刑罚理论研究中,构建一个更为全面、有效的综合矫正理论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不过,受传统报应主义刑罚思想的影响,这种以矫正为目标的改革,在监狱体制和监禁条件下的发展一直是不平衡的。根据刑罚哲学的基本原理,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具有惩罚和矫正的双重价值,监狱行刑在体现剥夺犯罪能力的惩戒、威慑效果的同时,主要目的是通过各种矫正措施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但是,这种刑罚目的观与以监禁为主的行刑手段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第一,刑罚的存在是以国家及其行刑机构与罪犯对立为前提的,而再社会化则要求以罪犯与国家行刑机构的合作为条件;第二,监狱行刑以监禁为主的封闭性特征阻隔了罪犯与社会正常生活的联系,从而使其重新社会化出现严重困难;第三,监狱内的规训体制形成了绝对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这种强制性的负面影响导致罪犯人格形成依附性等消极倾向。此外,监狱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交叉感染”和“亚文化”倾向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改革的成效。因此,正如有的犯罪学家指出:“尽管矫正成为监狱的制度性安排,成为监狱的存在价值,但是,矫正成功的因素常常不在矫正人员的控制之下,基于这一原因,矫正实际上成了监狱当局面临的最困难的工作。”[1]
纵观近现代刑罚思想史上,有呈鼎足之势的两大学派,即古典主义学派和实证主义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为代表,这一学派的主张不仅对推行公开、公正、及时和人道的刑罚改革起到了奠基作用,也倡导了近代以来的行刑和监狱制度的改革;后者则以龙勃罗梭、菲利等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的学者为代表,他们的主张不仅改变了对犯罪与刑罚的传统观念,也开创了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先河。在这两个学派刑罚理论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两种截然对立的刑罚观,这就是报应刑主义与教育刑主义。古典学派是以“理性人”为学术假设,并在犯罪行为及刑罚后果进行抽象逻辑推理的研究基础之上,主张刑罚应当仅仅包含刑法的正义基础和威慑思想。
然而,作为教育刑刑罚理念的先驱者,意大利实证学派的理论发展,无论是早期的犯罪人类学研究,还是发展鼎盛时期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本质上来看,都基于科学实证主义、存在主义哲学立场和社会学的“决定论”原则,研究犯罪人、犯罪原因及有效的治理对策。因此,立足犯罪原因、犯罪人,犯罪的实质,将犯罪人的矫正纳入刑事政策的考量中去,以防止社会遭受犯罪人罪行的侵害,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刑罚处罚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恰为意大利实证学派的研究精髓之所在。德国的李斯特和日本的牧野英一教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种刑罚理念,使之成为近代刑罚理念的指导性理念和主流的学术思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观,也形成于这一理论时期。社会防卫理念的引入,说明了这样一种观念:刑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明确而有目的的社会反应,都是社会对犯罪行为做出反应的一种表现形式。刑罚中应当体现出保全社会的特殊预防目的,即通过对犯罪人施加教育,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个别化的改善教育措施,以防止其再次犯罪。在此基础之上,李斯特先生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并且积极推行以社会防卫理念为核心的刑事政策体系。
应当说,以意大利实证学派为代表的教育刑主义着眼于刑罚实践及其效果的倾向,客观上促进了现代罪犯矫正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这种学术理念的指导之下,监狱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是一种罪犯人格的矫正、是一种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最终使得罪犯得以顺利回归社会。这种理论主张促进了刑罚的观念性变革,使矫正和教育思想同刑罚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行刑个别化和社会化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