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企业接到他人发送的知识产权警告函时应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23条解读与适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收到其他企业或律师发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警告函,内容往往包括提醒企业已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侵害,否则将面临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常见的警告函类型有软件公司发送的使用假冒软件侵害著作权的警告函、专利权人发送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商标权人发送的商标侵权警告函等。企业在接收到该些类型的警告函时,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是端正态度,沉稳应对。企业首先不能轻视乃至漠视侵权警告函的重要性,因为如果确实构成侵权,该警告函很可能会视为企业明知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已构成侵权的主要证据,影响之后知识产权诉讼中减轻或免除责任条款的适用。同时,企业也不必慌张,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可能面临未构成侵权、权利丧失等风险,且诉讼也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故企业仍有时间进行应对,应综合考量利弊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是尽职调查,权衡利弊。企业在收到警告函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对权利人的通知函作出反应。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权利人的权利来源,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属信息,主张的权利所能涵盖的保护范围;企业被警告的侵权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包括是否有相应授权或许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是否与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等;可能采取的防御措施,包括是否有在先权利,是否有合法来源等。
三是及时止损,积极应诉。如经过调查发现企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与权利人协商许可或赔偿的金额。如双方没有协商成功,待权利人起诉至法院后,也应积极应诉,可以充分利用专利、商标无效程序等途径挑战对方权利的有效性,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在诉讼中进行抗辩。
特别提示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因此有时会被权利人滥用。企业在收到警告函后,如果权利人迟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企业被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权利人在明知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造成对方损失的,被侵害方也可以恶意诉讼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权利人赔偿相应损失。
(编写人 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