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法律故事·青少年自护篇(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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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被判入狱的小景

5.被判入狱的小景

幼师毕业后,小景去某幼儿园做了一名幼教。因为工作勤勤恳恳,又对孩子充满爱心,一度被评为“爱幼之星”。然而,一年不到的时间,小景却卷入一场命案,并锒铛入狱。

命案发生在小景任教的幼儿园,失去生命的是小景班里一名叫彤彤的幼儿。那天下午,小景当班。当幼儿园午间操的音乐响起时,小景像往常一样,带着孩子们来到操场,开始跳午间操。刚跳到一半,班里的彤彤就“嘭”的一声倒地,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

小景被突如其来的事件吓得不轻,赶紧联系上幼儿园领导,并第一时间把孩子送进医院。经过诊断,医生确定孩子中毒了,毒素很可能是毒鼠强。

毒鼠强是一种无味、无臭、有剧毒的粉状毒物,是最危险的杀鼠剂之一。人中毒后,会出现癫痫样大发作,发作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意识丧失等,严重者还会危及生命。医院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竭尽所能抢救孩子,可仍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孩子送进医院几个小时之后,便停止了呼吸。

幼儿园孩子中毒的消息,像一颗重磅炸弹一样,在小景所在的城市炸开了,抓住投毒者的呼声日渐高涨。为此,市长下令刑侦大队必须三天破案。

刑侦大队李队长对小景所在的幼儿园展开了严密的调查。他从出事幼儿的家庭、社区,以及有可能涉及的所有线索开始,逐一排查。转眼,破案期限快到了,可案情一点儿进展也没有。

第三天下午,李队长来到事发幼儿园。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李队长带走了小景。次日,刑侦大队传出结案的消息。紧接着,媒体发布了“小景就是嫌疑人”的报道。

一个爱生如子的幼儿教师,竟然加害自己班里的幼儿。这样一个重磅新闻,再一次在小景所在的城市炸开了锅。

“没想到平时老实巴交的小景,竟然这么阴险毒辣。”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

“我不信,孩子会做出这样的事。”小景的父母都是本分的工人,他们知道小景平时连蚂蚁都舍不得踩死,说什么也不相信小景竟会做出如此狠毒的事。

转眼到了庭审时间。那天,小景一言不发,神情恍惚地站在被告席上。

刑侦部门提供了小景承认“我就是凶手”的录音证据。

“我没有投毒!”在律师与检方质证阶段,小景如梦初醒般,歇斯底里地喊了一声。

“但你为什么要承认呢?”由于庭审中,刑侦部门提供了小景亲口说出“我就是凶手”的录音,所以父母也很无奈。

“我从来都没有承认自己投过毒。”小景一口咬定自己并没有承认投过毒。

小景的委屈和绝望触动了其代理律师王律师的内心。

王律师不但深谙法律知识,而且还懂心理学。王律师望着小景委屈的眼神,直觉告诉他,小景是无辜的。

王律师经过一番仔细的猜测和推理,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刑侦大队提供给法庭的录音证据,并非连贯的全程录音。

冷静地与小景沟通后,王律师发现刑侦大队李队长在审问过程中故意给小景施加心理压力。李队长告诉小景,如果她能早一点儿发现孩子中毒,孩子就不会死。陷入极度自责的小景,才说出了“我就是凶手”几个字……但是,他们提供给法庭的录音之中,并没有李队长引诱小景说话的这段录音。

王律师静下心,重新认真分析了当时的录音证据,终于找到了破绽——刑侦大队提供给法庭的审问笔录起止时间与录音起止时间存在差异。而这个“差异”很有可能就是李队长诱惑小景说“我就是凶手”的时间。

王律师立即提出了异议。

庭审中,刑侦大队以“证据充分”为由,拒不承认当时对小景的审问有问题。小景和父母一听,再一次陷入绝望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子,鉴于本案刑侦人员对嫌疑人的审问录音并非全程进行,不具备完整性,故视为录音证据不充分……”所幸的是,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判小景无罪,并当庭释放。

“看来,世间自有公道在啊!”小景重获自由,她看着蓝天白云,心里有说不出的感动。

“由于当时刑侦大队没有找到破案线索,又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不得已才引诱小景承认是‘凶手’。这是我工作的严重失误啊。”因刑讯逼供罪被判入狱的李队长陷入了无尽的内疚与自责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第二款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本故事中,侦查人员应当对小景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但由于录音没有全程进行,不完整,故录音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