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由法律规定可知,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因其符合一定的法律上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亲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舅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1]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婚姻法》第10条,对应《民法典》第1051条,新法内容有修改。
[2] 本书“情景再现”中的案情与人物皆结合现实情况而虚构设计。
[3] 即依照《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对应《民法典》第1049条,新法内容有修改。
[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婚姻法》第10条,对应《民法典》第1051条,新法内容有修改。
[5]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婚姻法》第10条,对应《民法典》第1051条,新法内容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