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确认了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土地使用权人才可以行使权利寻求救济。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获得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获得保护。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进行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相关权利人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果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
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确认的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2)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将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土地使用权。
(3)承租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工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行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行为,但须依法进行登记,便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对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4)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被作为国家投资的对价,来获得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