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宅基地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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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不论男女,按照家庭人口数额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允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的承包地份额。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后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加强对妇女承包权益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妇女承包权益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保护弱者,体现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都有一份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