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我国对土地经营权有哪些制度设计?
我国在立法层面首次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并清晰地表达了农村土地承包人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的制度设计理念。《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具体规范有如下几点:
(1)关于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可通过自己经营完整地保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自主决定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关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中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也就是说,承包方不用征求任何人的同意,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也可以在经过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将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机构对土地经营权的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就该担保物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