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宅基地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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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主要是指什么?

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地流转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的,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实践中,取得承包权有两个条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属性);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了承包地(财产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都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在承包期限内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是在承包期内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交回承包地获得收益;三是当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获得补偿;四是承包期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互换是为了方便耕作,转让是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需要与新承包方重新确定承包关系。在承包地未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包又经营。在承包地流转的情况下,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权,只承包不经营,经营权流转给了第三方。流转是土地承包权设立的前提。如果承包方与第三方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权能中的收益权和受限定的处分权(可以收回土地经营权但不能买卖承包地)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虚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