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宅基地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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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权分置”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所说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所说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设想,是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在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功能,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