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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现实问题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5年10月结婚。由于两人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张某一反婚前温柔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王某大打出手,两人的矛盾也越积越深。终于在2007年1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7年6月,王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在这则案例中,两人虽然已经协议离婚,但未超过一年,王某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只要王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过错行为,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