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范本全书:官方文本、合同说明、签约须知、典型案例、特别提醒、法律政策(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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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罗某素与刘某不和。因此,当罗某得知陈某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刘某也有意向购买时,罗某便想从中作梗,使刘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罗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陈某进行了谈判,并且罗某所出的价格比刘某的出价高10%。当陈某与罗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罗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好货源为由拖延时间。面对这高价的诱惑,陈某并没有把罗某拖延时间的做法放在心上,而是有意将服装店转卖给罗某,并与罗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刘某的意向。然而,当刘某购买了另一家服装店后,罗某立即找到陈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陈某的店了。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错过了转让时机。由于陈某急需资金,因此,陈某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让了。为此,陈某认为在服装店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罗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罗某不同意。陈某只得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罗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刘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陈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首先,罗某的行为发生在与陈某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次,罗某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罗某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购买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陈某进行谈判,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且罗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这样做的,存在主观过错;再次,罗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陈某以更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罗某应当就陈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