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输合同
一、签约须知
1.签订客运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如果承运人拒载,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的主管部门投诉;客运合同表现为车票、船票、机票等。从乘客买票的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宣告成立,但合同的生效是在检票时;实践中经常有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客运合同从旅客乘坐交通工具时起成立。
2.以货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3)货物的名称;(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5)承运日期;(6)运到期限;(7)运输费用;(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3.按时间段(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5)货物的重量;(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8)收货地点;(9)违约责任;(10)费用的承担;(11)包装要求;(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4.在履行货运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承运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发送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将托运人交付的有关文件和单据转交给收货人;(2)承运人托运的货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包装措施;没有统一规定的,包装要达到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接收。承运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货物,支付费用。运输合同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托运人需要预先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