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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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权利】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条来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条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以及其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终稿仅修改了标点符号,其余未变。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各类投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我国民法典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确认,除了从民法财产权的角度明确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外,还借此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流通领域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集体所有权在采取与其他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集体作为市场主体可以凭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各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凭其股权实现的利益属于集体利益。[23]

股权作为所有权行使的特殊形式,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国有单位作为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他们享有的只应是股权。本条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出资经营的权利界定为出资人权益,国家、集体和私人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能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至于设立条件以及出资人按照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享有何种权利、如何行使的问题,应根据法律对不同企业的要求具体确定。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