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条增加了“依法”一词,其他延续了该规定。此外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的规定也贯穿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此后各稿延续了一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物权标的因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损害时,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其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则物权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10]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恢复原状指恢复至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在侵权责任中适用的恢复原状,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与修理、重作、更换的责任形式联系十分密切。[11]本条将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确定为保护物权的责任方式,为权利人在保护方式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一是当特定的物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保障特定的物的精神价值,同时保障特定的物在不能获得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而使其恢复原来状态的权利;二是避免侵权人强以赔偿要求权利人让与其对特定的物的权利,使物的处分权牢牢地掌握在权利人手中;三是利于物尽其用,引导人们树立创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意识。本次物权编就本条增加了“依法”之规定,但该修改也可能因为所依之法未明确而导致本条在日后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应引起适用之重视。
法条关联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