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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本章概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物权是通过权利人实施一定的支配行为而实现的。[1]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本章规定物权的保护,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分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依附于物权,且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相对人具有过错。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而与以上请求权不同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中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着类似的性质,在不与物权请求权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本次民法典的编撰,坚持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中确立的物权保护侵权责任模式,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