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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立遗嘱人有权变更遗嘱的内容吗?
以案释法
王某系某公司董事长。一个月前,王某突发重病住进了医院,想到自己时日不多,为避免将来家人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于是立下遗嘱一份。遗嘱中提到: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由女儿和妻子继承,剩余的财产由儿子全部继承。王某将遗嘱立完后,将遗嘱的大致内容向整个家庭成员说明了一下。王某的女儿对父亲所立下的遗嘱十分不满,她认为父亲这么做就是重男轻女。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那份遗产,王某的女儿便找到律师,想要变更遗嘱内容。请问,王某的女儿有权变更遗嘱的内容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继承人不满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想争得更多的财产而私自更改遗嘱内容的情况。然而,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改后的遗嘱就会被执行,而这实际上违背了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该行为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更改后的遗嘱内容也属于无效的内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自由处分,除立遗嘱人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无权变更遗嘱的内容。王某设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干扰。而且遗嘱一旦被设立后,除遗嘱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修改遗嘱。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