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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什么情况下,代管人能够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呢?
以案释法
小月,现年28岁,湖南人。两年前,小月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就在其丈夫去世的一个月后,小月突然消失了。小月失踪后,其孩子一直由小月的姐姐小佳抚养。两年来,小佳不但要照顾小月的孩子,还要一直寻找小月的下落,可迄今为止都没有一丝关于小月的消息。无奈之下,小佳只好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月失踪,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代管了小月的财产。前不久,小月的孩子突然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尽快动手术。但对于小佳来说,自己实在没有能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因此她想要把小月的财产卖掉,用于孩子的医疗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佳可以变卖小月的财产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由于失踪人失踪后其之前存在的财产、人事关系、亲友关系等并没有自动消失,因此需要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为管理上述事务。代管人仅负有保管其财物的责任,而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失踪人履行的义务等,代管人没有义务,应当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予以支付。据此可知,小佳作为小月的姐姐,不仅代管了小月的财产,而且抚养了小月的孩子,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佳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从小月的财产中支付。并且本案还提出,小月的孩子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但小佳的情况根本无力承担,所以她可以通过变卖小月留下的财产的方式来支付孩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