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读点法律常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那些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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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就已经调解好的损害赔偿争议再起诉?

以案释法

蔡某是一家工厂的女工,平日里骑着电动车上下班。一天,蔡某所在的车间要求所有职工加班,蔡某与同事们加班到晚上8点多钟。下班时,天色已晚,蔡某的电动车没有车灯,其只得小心翼翼地骑车回家。冯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当天晚上由于驾驶时间过长,身体有些疲劳,一不小心撞到了蔡某。冯某意识到撞到人后,立刻报了警。后经交警认定,冯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双方却因冯某一直未赔偿又发生了争议,那么此时蔡某还能再起诉吗?

学法用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问题的,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并不会因为参与调解而丧失诉权,仍然可以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蔡某与冯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冯某未按期履行支付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蔡某仍然可以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