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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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食品经营者的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的处罚,法律规定上更具理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作为一般的食品经营者,是很难识别和发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不知道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知道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若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