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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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质期标注与管理

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于生产食品过程中在食品包装上予以标注。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由生产者和超市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对于散装食品,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先进先出,并明确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定型包装食品应按照制造商标注于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管理。散装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包装日期,如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则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超市自制的生鲜产品,如可以直接烹调的配菜、熟食、卤味等食品的保质期不得超过当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作销毁处理,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保质期标注方法为:“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日(天)/×年]”。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