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同一、二审稿,无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范畴。
一、禁婚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根据优生学与遗传学的原理,人体细胞中有46条染色体,其中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其中父女、母子或父子、母女之间的关系有二分之一的基因是相同的;祖孙或同胞之间的关系有四分之一的基因是相同的;伯、叔、舅或姑、姨与内外侄女、侄甥之间的关系有八分之一的基因是相同的;堂姑、姨或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有十六分之一的基因是相同的。这46条染色体携带着全部遗传基因,血缘关系越近,携带的相同遗传基因就越多。而相同基因越多的人通婚,子代的隐性遗传病概率则越高,相同基因数与隐性遗传病发病率成正比。因此,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容易将精神上和生理上的缺陷及遗传性疾病传给后代,危害下一代的健康,进而影响整个民族的身体素质的提高和人类的发展。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自然规律的要求,同时血缘过近的亲属通婚也不符合我国民间的婚姻习俗及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传统道德观念,与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相悖。
二、禁婚亲的概念及范围
基于伦理学和优生学的考量,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是古今中外各国立法的通例。禁止结婚的血亲又称为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学理上将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本法所确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的“血亲”是否包括拟制血亲,立法并未明确。
(一)自然血亲
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或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也就是说自己所从出或自己所出的血亲,上可追溯到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第二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双方之间虽无从出关系,但是来源于相同的祖先所生的血亲。例如,同源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侄女之间,表(堂)兄弟姐妹之间都称为旁系血亲。而同父母所生的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则为半血缘亲属。
(二)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赋予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一样的权利义务,包括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和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亲属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间关系的规定。但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都是拟制血亲关系,除非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或者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与继子女间形成收养关系。因此,依据本法,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经过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分为拟制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拟制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我国法律对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未明确,但却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关系的关系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且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分的亲属通婚,故笔者认为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且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讲,应以不结婚为宜。但对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
法条关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分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
我院的意见:
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案例评议
杨某与郎某婚姻无效纠纷案[7]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姑舅成亲,虽登记结婚,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对于婚后所生女孩郎某某因长期与被告生活,且其自愿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应由被告抚养,并对财产等一并判决。杨某提起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上诉。二审法院也依法判决二人婚姻因近亲结婚,婚姻无效,一审法院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判决正确,维持原判。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是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该条规定删除了《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