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本节主要阐述了《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与价值追求,指引了政务处分活动的目标和方向,明确了本法与监察法之间的法际关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核心
本条明确了《政务处分法》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与价值追求。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处分范围,解决了以往存在的“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1]通过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公正、坚持道德操守的目的。明确监察法是《政务处分法》的立法依据。
条文释义
《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规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专门立法,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
《政务处分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政务处分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管理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弥补了此前由于监管不全面而出现的“空白地带”,针对违法的非党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处置也有法可循,解决了对公职人员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依据不严谨等问题,使监督更加公平公正,更具公信力。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实现了政务处分的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2]
(二)实现监督体系协调统一,注重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依法履职的重要要求,也是政务处分制度的基本设计思路。[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党和国家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政务处分法》针对监察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一方面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与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加强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惩戒职务违法行为的制度链条,将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一”起来,实现了政务处分由“分散”向“统一”的转变。形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协调性。另一方面也搭建起与党纪的沟通桥梁,促进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效贯通,合力惩治违法行为。如《政务处分法》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违纪的规定,依据公职人员职务特点进行完善,充分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政务处分法》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理顺纪法关系,促进纪法贯通,推动纪法实践,构建完善的职务违法监督法网,进一步加强公权力的监督,从而构建一支忠诚廉洁敢担当的公职队伍,实现了监察体系法治化的重要任务。[4]
(三)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规范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确立了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规范了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并完善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依据科学立法的需求,关注处分对象的共性与特性问题,制定了科学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定事由,并根据不同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处罚规定,确保政务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避免政务处分依据不统一,处罚力度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实现共性与特性兼顾。政务处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制度的实施,使广大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觉悟而“不想”腐。[5]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在坚持从严治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被调查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文中增加“在政务处分过程中保护被调查、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以便完善政务救济途径不充分的问题,为其提供理论支持。[6]鉴于《政务处分法》立法目的是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侧重于规范政务处分行为,因此,在最后公布的法律中并未完全采纳该观点。
二、《政务处分法》的法际联系
(一)《政务处分法》的制定不能违反宪法、监察法的基本精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2018年监察法应运而生。由于受“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7]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8],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方面的问题,如针对政务处分实施依据、程序、救济途径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等衔接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为促使监察制度有效运行、防止权利滥用,制定完善配套的制度规范是必然选择,《政务处分法》由此出台实施。监察法是统领国家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而《政务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专门立法,贯彻落实监察法中有关政务处分的规定。因此,《政务处分法》应符合监察法的基本精神。
(二)《政务处分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政务处分的纪法贯通是指本法与党的纪律条例的贯通,主要体现在处分权限、处分情形、处分规则等内容上。《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相关条例所规定的处分适用规则是一致的,既遵循法律基本原则,又具有自身特点,有利于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前面已述,《政务处分法》应与监察法有效衔接,是监察法的具体化规定与延伸。与此同时,《政务处分法》要针对散见于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有关公职人员违法情形的实体规定进行整合,明确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实现共性与特性的协调统一。另外,《政务处分法》要实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连接、职务违法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要使国家监督权更加高效集中,通过政务处分的纪法相通与法法衔接,构建起严密的法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