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46]

〔案情简介〕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刘某某同志身为中央委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为官不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规安排他人到金融系统工作和提拔职务,为亲属违规购房打招呼,收受礼品礼金。

刘某某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各项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某某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某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47],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48]的规定,给予刘某某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专家评析〕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不仅在监察法中有明确规定,《政务处分法》中同样强调了这一原则。本案中,刘某某同志的行为已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但考虑到其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监察机关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从轻处理,既给予了能起到惩戒效果的适当政务处分,又为刘某某提供反省悔过的机会。此外,国家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给予刘某某政务撤职处分;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也体现了党纪与法纪相结合的原则,如此处理彰显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责任担当。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务处分法》同样规定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因此在《政务处分法》实施之后,本案例同样适用该法。


[1] 朱基钗,孙少龙:《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载《四川日报》2020年6月21日。

[2] 《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2006/t20200621_22053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1日。

[3] 《政务处分法解读之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0_22051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0日。

[4] 《政务处分法解读之三 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0_22050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0日。

[5]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2007/t20200702_2212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2日。

[6] 姜明安:《加强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建议》,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7] 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

[8] 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2期。

[9] 张宝山、王晓琳、孟伟:《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初审:强化对公职人员管理监督》,载《中国人大》2019年第17期。

[10] 江国华:《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11] 朱福惠:《国家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体系的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12] 徐继敏:《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行为探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13] 秦毅:《论〈政务处分法〉立法的基本立场》,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4期。

[14] 《政务处分法解读之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0_22051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0日。

[1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7月3日。

[16]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7] 李桂琴:《关于基层运用政务处分情况的调研》,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31日。

[18] 宋尚华、王多:《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四大区别》,载《党员文摘》2019年第6期。

[19] 秦前红、刘怡达:《制定政务处分法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1期。

[20] 吴健雄:《监督、调查、处置法律规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21] 朱基钗、孙少龙:《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焦点透析》,载《四川日报》2020年6月21日。

[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后,各级监察机关成为政务处分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3] 草案曾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为了避免与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混淆,同时也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企业是劳动关系的性质相适应,法律后来作了调整,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沿用处分的称谓。参见《政务处分法解读之二 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6/t20200620_22050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0日。

[24] 《强化管理监督 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官网,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6/29/438_325168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9日。

[25] 罗淦、宋甜甜、李琳:《监察机关是如何提出监察建议的》,载《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12期。

[26] 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7] 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关于“实事求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规定修改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表述更加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8]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9] 王懂棋:《怎样理解党管干部》,载《学习时报》2020年6月22日。

[30] 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具体是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该原则表述为“公平、公正原则”。

[32]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5]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创新性的党内生活思想方法和组织手段。惩前毖后,是指对以前的错误要毫不留情地揭发,并用科学的态度分析批判,以便后续更好地工作;治病救人,是指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以揭发错误,批判缺点为目的,就像看病一样,而不是不留余地地予以惩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时,增加了党的纪律一章,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作为执行党的纪律工作原则要求确定下来;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了这一原则;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也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写在其中。参见张晓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9年第9期。

[36] 《强化管理监督 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官网,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6/29/438_325168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29日。

[37] 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8] 王岐山:《防止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载《人民日报》2015年3月9日。

[39] 姜明安:《加强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建议》,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40]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2007/t20200702_2212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21日。

[4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1页。

[42] 陈辉:《论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程序的内容构造》,载《西部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

[43]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44] [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45] 参见《某市委原常委、某县委原书记马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scdc/sggb/djcf/202003/t20200310_21319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4日。

[46] 参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910/t20191004_20199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4日。

[4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8]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