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1.某市委原常委、某县委原书记马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45]
〔案例简介〕
某自治区市委原常委、县委原书记马某某在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马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人大代表、自治区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由自治区监委给予马某某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专家评析〕
马某某身为公职人员与该县主要负责人,具有对抗组织审查,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情况,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收受他人礼金、干预干部选任等行为。针对马某某的上述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马某某属于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可以直接依据本法进行处分。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的处分依据散见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中,《政务处分法》实施以后,针对本案中马某某的收受他人礼金的行为可直接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的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的适用关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职、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在本案中,马某某虽然被开除公职,但不影响对其在担任市委常委、县委书记期间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