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
模板5 当事人
【案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问题】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答题模板】
(1)结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为必要共同被告。
(2)理由:《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分析:***是本案中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
模板6 当事人
【案情】王某与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挂靠该公司。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因协商无果,李某向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汽运公司、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3)分析:***是本案中的挂靠人、被挂靠人和保险公司。
模板7 当事人
【案情】如果有人要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答题模板】
(1)结论: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被告是前诉的当事人。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④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⑤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理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3)分析:***是原告,***和***是被告。
模板8 当事人
【案情】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问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本案当事人?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当事人。
(2)理由:公司才是本案的原告。
(3)分析: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模板9 当事人
【案情】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
【问题】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为本案当事人?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①监护人是本案共同被告,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②未成年人是本案共同被告。
(2)理由:《民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分析:***是未成年人,***是监护人。
模板10 当事人
【案情】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
【问题】律师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2)理由:《民诉法解释》第8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3)分析:“全权代理”只是一般授权。
模板11 当事人
【案情】原告起诉被告合同违约的案件。一审法院追加被告的员工,作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问题】一审法院追加被告的员工作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一审法院追加被告的员工作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是错误的。
(2)理由: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中的双方才是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
(3)分析:因此,员工***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模板12 当事人
【案情】甲乙丙三人均认为花瓶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此时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确认自己是花瓶的所有人。
【问题】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将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
(2)理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分析:如果丙向法院起诉,他是本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模板13 当事人
【案情】甲乙丙三人均认为花瓶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此时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确认自己是花瓶的所有人。
【问题】法院能否将丙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
(2)理由:《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分析:丙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丙没有申请参加诉讼,应当被追加为必要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