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贪污贿赂类犯罪
模板7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情】镇长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5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问题】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5万元一事,村长、黄某、李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理由:根据刑法以及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3)分析: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5万元的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模板74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情】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送去5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问题】对于赵某父亲收受5万元的行为,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2)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3)分析: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说明赵某具有受贿的故意,与其父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模板75 贪污罪
【案情】镇长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后黄某利用自己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的拆迁和评估工作的职务之便,使得李某取得补偿款50万元,李某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问题】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答题模板】
(1)结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
(2)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
(3)分析:本案中,黄某、李某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模板76 贿赂类犯罪
【案情】在甲因刑事犯罪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问题】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丁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2)理由: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分析: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模板77 贪污罪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丙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问题】甲、乙的行为成立何罪?
【答题模板】
(1)结论:甲、乙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未遂)。
(2)理由: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分析:本案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模板78 行贿罪、受贿罪
【案情】某私营原料公司经理戊,为了能长期向某国有化工厂供应原料,让化工厂副厂长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乙、丁、戊的刑事责任。
【答题模板】
(1)结论:乙、丁成立受贿罪;戊成立行贿罪。
(2)理由: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分析: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模板79 贿赂犯罪
【案情】张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药处方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回扣(合计100万元),后张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接受赵某财物(合计200万元)。
【问题】张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
(1)结论:张某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收受200万元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2)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生如果利用的是技术性权力,可以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利用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分析:在本案中,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因此张医生收受100万元回扣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收受200万元贿赂,则明显利用的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还构成受贿罪。
模板80 受贿罪
【案情】吴某系某国有独资基建公司总经理,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该公司某项目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原计划安排情妇赵某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30万元,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利用职权,让徐某承接总额7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应业务,吴某带徐某与赵某见面,谎称赵某系领导的朋友,徐某将30万元交给赵某。
【问题】吴某的行为成立何罪?赵某的行为成立何罪?
【答题模板】
(1)结论:吴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赵某与吴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理由: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贿赂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分析:本案中,吴某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手法,但本质上依然是利用职权之便让徐某交付财物,徐某交付30万元与吴某的职权之间存在明显的权钱交易关系,因此,本案吴某构成受贿罪;赵某是吴某的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吴某与赵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模板81 行贿罪与斡旋受贿
【案情】2011年,徐某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按质按量完工后,学校一直拖欠工程款(3000余万元)。徐某听说吴某与校长很熟,便送给吴某10万元,请吴某帮忙。吴某于是让校长张某帮忙解决,张某于是将工程款给付徐某。
【问题】徐某是否构成行贿罪?吴某是否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徐某不构成行贿罪,吴某不构成受贿罪,二人均无罪。
(2)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分析:本案中,吴某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没有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徐某向学校索要工程款是正当利益,不满足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模板82 贪污罪
【案情】某国有公司在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过程中,公司经理甲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三笔共计100万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该三笔款项被确认为应付款。随后,政府发文同意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司在70名职工中平均配股,后甲收购了其他69名股东的全部股份,正式成立新公司。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
【答题模板】
(1)结论:甲构成贪污罪。
(2)理由:《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分析:本案中,甲将公司所有的股权都收为己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模板83 挪用公款罪
【案情】赵某系某国有公司A公司副总经理,其同学钱某找到赵某,请求赵某从单位挪出一笔钱给钱某炒股,赵某遂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200万元资金借给钱某。钱某给了赵某好处费20万元。钱某得款后,用于购进假币,在黑市转卖销售获利甚丰。
【问题】赵某、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犯)、行贿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
(2)理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分析:本案中,赵某由于受到钱某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钱某将公款用于“炒股”即进行合法营利活动,则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收受钱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钱某指使、策划挪用公款,与赵某一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赵某行贿,构成行贿罪;钱某购买假币后予以出售,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对于钱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数罪并罚。
模板84 挪用公款罪
【案情】钱某用200万购买假币,转手在黑市上出售,获利10万元。其间,钱某告知银行职员孙某该10万元的真实来源,让孙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款。孙某答应并照办。
【问题】孙某的行为成立何罪?
【答题模板】
(1)结论:孙某构成洗钱罪。
(2)理由:《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3)分析:本案中,孙某明知钱某的10万元是出售假币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成立洗钱罪。
模板85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案情】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挪用公款200万元进行投资,后投资项目失败只剩下50万元,赵某考虑一旦被发现,自己无力偿还150万元,于是携带50万元潜逃。
【问题】如何评价赵某的行为?
【答题模板】
(1)结论: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2)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挪用公款后,携带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成立贪污罪。
(3)分析:赵某携带挪用的50万元公款潜逃,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剩余15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赵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