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主观题必背400模板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模板48 故意杀人罪

【案情】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问题】陈某成立何罪?

【答题模板

(1)结论: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理由: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求客观上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要求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3)分析: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陈某具有杀人故意,所以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模板49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案情】甲、乙合谋绑架钱某的小孩,甲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

【问题】丙的行为成立何罪?甲、乙、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答题模板

(1)结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乙成立绑架罪,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理由:绑架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即扣押、拘禁被绑架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行为具有重合的部分,且就重合的部分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分析: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丙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成立绑架罪;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模板50 非法拘禁过程中的“死亡结果”

【案情】丙非法拘禁赵某的小孩,孩子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问题】丙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并用胶带将嘴缠住,从而导致孩子窒息身亡的情节,可能存在下列观点:

观点1:如果将丙的行为理解为为了完成非法拘禁行为所必须采取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观点2:如果将丙的行为理解为使用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则属于《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直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观点3:如果将丙的行为理解为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另起犯意故意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则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模板5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案情】杨某听闻其子新交的女友家境贫困,希望其子断绝和女方往来,但儿子拒绝。杨某便开始留意儿子的行动,发现他再和女友来往,就对儿子进行殴打。同时找到女方,威胁她不要再和自己儿子来往。此后杨某还多次因为此事殴打儿子,儿子痛苦不堪,与女方一起投河自杀,两人均死亡。

【问题】杨某暴力干涉儿子恋爱,导致两人自杀的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

(1)结论:杨某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

(2)理由:《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

(3)分析:杨某长期暴力干涉儿子婚事,令其投河自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对于女方的死亡,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模板52 强奸罪

【案情】某日,滕某告诉董某,儿媳王某同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自己多次想与她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但是“只要是外人就可以”,并唆使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滕某又讲自己到时去“捉奸”,迫使王某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晚9时许,董某在王某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滕某随即持充电灯赶至现场“捉奸”,以发现王某与他人有奸情要将王某送回娘家相威胁,并采用殴打等手段,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生理原因,滕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

【问题】滕某、董某是否属于强奸罪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两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滕某是主犯,董某是从犯。

(2)理由: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3)分析:在本案中,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为滕某奸淫王某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帮助犯,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从宽处理。另外,滕某系强奸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模板53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案情】张某预谋从被害人朱某(女)处勒索钱财,遂邀请王某、赵某二人参与。张某对二人谎称朱某赌博时输给自己100万元,至今未还,让二人帮忙“要债”。王某、赵某二人误信为真,遂加入。某日凌晨,张某、王某、赵某三人驾车将朱某强行带至郊区一处住房扣押。其间,张某强行将朱某随身佩戴的手链、项链、戒指等物(价值2万元)搜走,并指派王某、赵某二人看押被害人朱某。

【问题】张某、王某、赵某构成何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对张某以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处罚;王某、赵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强行劫夺随身携带财物的,以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处罚。

(3)分析: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触犯绑架罪;强行劫夺朱某随身携带财物,触犯抢劫罪,二罪择一重处罚。王某、赵某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触犯非法拘禁罪。三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模板54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案情】乙明知赵某孩子已经死亡,却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乙很快归案。

【问题】乙的行为成立何罪?

【答题模板

(1)结论:乙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2)理由: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发出威胁,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3)分析:乙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乙隐瞒赵某孩子已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