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罪数形态
模板26 吸收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案情】2015年,向某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之便,从自己保管的供电公司的小金库中取款22万元,用于赌博;2016年开始,向某发现供电公司的小金库管理松懈,便多次侵吞公司小金库资金,共计70余万元。
【问题】向某挪用并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吸收犯?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向某的挪用资金行为不能被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2)理由: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理的犯罪形态。吸收关系中,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
(3)分析:本案中,向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既非职务侵占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职务侵占行为也非挪用资金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挪用资金行为不能被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模板27 吸收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情】田某得知某装订厂能够印刷无委印手续书刊,便与厂长李某联系,称自己是书商,想印一些大学教材,但无任何手续。李某同意印刷。田某将盗版书销往全国各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2万余元。
【问题】田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哪些犯罪构成?它们是什么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对于田某的行为只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分析:田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触犯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中,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吸收关系,前罪吸收后罪。因此,对田某的行为只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模板28 想象竞合犯
【案情】李某欲杀田某,遂从警察王某处窃取枪支一把,在前往田某家的途中被抓获。
【问题】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同时还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理由: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形态。
(3)分析:本案中,李某盗窃枪支去杀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同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