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共同犯罪
模板18 帮助犯
【案情】钱某受人之托去“教训一下罗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望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示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当晚到罗某家,将罗某伤害致死。
【问题】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2)理由:帮助犯的成立,需要其帮助行为在物理上或者精神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3)分析: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对于钱某的伤害行为也没有阻止的义务,即没有共同行为;主观上,孙某的知情不举,对于犯罪结果也没有精神上的原因力。
模板19 共同犯罪
【案情】钱某受人之托去伤害罗某,为了保险,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周某同意。当晚到罗某家,将罗某伤害致死。周某在门外望风。
【问题】周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周某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2)理由:帮助犯的成立,需要其帮助行为在物理上或者精神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入户实施的抢劫罪与入户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在入户、伤害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3)分析:本案中,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钱某抢劫的故意,而抢劫的故意里包含着伤害的故意。因此,钱某是周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模板20 共同犯罪
【案情】钱某与李某一起去罗某家伤害罗某,二人将其打得不能动弹后离开。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
【问题】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盗窃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2)理由:实行犯过限中,如果过限部分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不具有重合部分,则非过限人对于过限部分不承担刑事责任。
(3)分析:本案中,盗窃行为并非共同伤害行为引起,与之前的共同伤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钱某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义务,故而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钱某是盗窃罪的单独正犯。
模板21 共同犯罪
【案情】钱某与李某一起去罗某家伤害罗某,二人将其打得不能动弹后离开。出门前,李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在干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到后也没说什么。当晚,罗某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
【问题】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钱某成立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2)理由:实行犯过限中,如果过限部分与共同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过限人对于过限部分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放火是为了之前二人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模板22 共犯的脱离
【案情】钱某受人之托去伤害罗某,为了保险,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为其望风。周某同意。当晚到罗某家,将罗某伤害致死。钱某出来后,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
【问题】周某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对钱某所造成的伤害致死的结果承担责任。
(2)理由:共同犯罪人以脱离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在物理上和精神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自愿退出共同犯罪。
(3)分析:本案中,周某在门外望风后不久,即中途退出溜走,但是退出之时也并未切断因果关系,仍为钱某提供有心理帮助。故而,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钱某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模板23 部分共同犯罪人的中止
【案情】高某意图杀死女友钱某,伙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当天,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后,心生懊悔,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后高某将钱某杀害。
【问题】宗某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答题模板】
(1)结论:宗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2)理由: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切实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结果在物理上、精神上的原因力。
(3)分析: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仍热具有原因力,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模板24 共犯
【案情】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800万元)。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迷,赵以为钱已死亡,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开车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同意。途中孙某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站在一旁的孙某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问题】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答题模板】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发生作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观点1:如果认为赵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钱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则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
观点2:如果认为赵某应当以故意杀人既遂(或者抢劫人死亡)对钱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模板25 教唆犯的停止形态
【案情】李某、黄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问题】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理由:《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析:陈某教唆李某实施盗窃行为,但是李某未能发现机会,李某属于盗窃罪的犯罪预备,陈某是教唆未遂;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