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犯罪未完成形态
模板14 犯罪预备
【案情】某日,甲、乙预谋到偏僻地段对单身女性行人实施抢劫。当晚,两人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并用抓阄的方式确定甲先实施强奸行为。两人商定:发现作案目标后,由乙持一把尖刀将被害人逼至路边,甲用胶带将其捆绑后实施抢劫。当晚,两人寻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两人在某镇寻找抢劫目标时遇公安巡逻,被抓。
【问题】甲、乙意欲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强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但不成立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强奸罪仅是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侵犯法益,不构成犯罪。
(2)理由:《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分析:在本案中,两人准备了犯罪工具,在伺机作案时提出如果遇到漂亮女性,就先抢劫后强奸,但是,两人一系列准备工具、寻找作案目标等行为,对实施抢劫犯罪来说是确定的,而对是否实施强奸犯罪则是附条件的,即当抢劫对象是漂亮女性才启动强奸行为,该条件是否能成就,具有一定偶然性,因此两人的行为只是对抢劫罪的法益有威胁,但对强奸罪的法益没有威胁,强奸罪仅是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侵犯法益,不构成犯罪。
模板15 犯罪未遂
【案情】甲与乙有仇,决定杀乙。一日甲携带含有致命毒剂的弓弩,找到乙家,朝正在洗菜的乙瞄准。正欲射杀时,甲发现被瞄准的并非乙,而是乙的姐姐丙。甲于是放弃,在离开过程中,遇见巡逻警察被抓获归案。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理由:《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析:甲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是发现所瞄准的对象并非所欲杀之人,这是一种意志以外的原因,任何一个理性的犯罪人在此情况下都不会继续,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模板16 犯罪中止
【案情】某日,甲预谋抢劫出租车一辆,当天15时许,甲携带卡簧刀骗乘周某驾驶的本田出租车,要求周某将车开往某地。行至某地,周某起疑,拒绝前行,要求甲下车。甲担心立即实施抢劫可能被人发觉,遂下车。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犯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2)理由:《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分析:甲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属于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同时,由于抢劫出租车达到抢劫数额巨大的程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因此,行为人系抢劫罪的加重犯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模板17 犯罪中止
【案情】某日,甲见骑自行车过来一人,顿生歹意,将坐在自行车上的刘某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强奸。不料刘某居然是其多年未见的中学校友,刘某认出甲后,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甲闻言遂起身逃走,强奸未成。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模板】
(1)结论:甲的行为是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2)理由:《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分析:在本案中,被害人是行为人多年未见的中学校友,关系并不密切。行为人完全可以将强奸行为进行下去,甚至还可以当场杀人灭口。所以,甲对刘某的强奸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