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主观题必背400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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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作为犯罪

模板11 不作为犯罪

【案情】黄某为报复李某,深夜对李某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问题】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2)理由: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分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模板12 不作为犯罪

【案情】甲男与乙女因谈恋爱产生矛盾,甲购买硫酸倒入杯中携带至乙家。甲手拿水杯对乙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杯盖,但未能打开。乙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拧了多次才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身体多部位被硫酸烧伤。

【问题】甲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被烧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2)理由:当先前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3)分析:甲携带硫酸的行为属于先行行为,他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措施,导致乙遭受伤害,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模板13 不作为犯罪

【案情】某日,颜某、韩某发现周某正在盗窃颜某的自行车,便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某头部,致周某头皮裂创(轻伤),周某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跳入河中,周某不会游泳,在水中挣扎、呼救,颜某、韩某二人无动于衷,半小时后,周某溺水身亡。

【问题】颜某、韩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答题模板

(1)结论: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理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将法益带入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3)分析:颜某、韩某有救助周某的义务。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追打周某,导致周某跳河,尽管介入了周某跳河的条件,但是,先行行为系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迫不得已或者几乎必然实施躲避行为而跳河。因此,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因果关系。颜某、韩某的追打行为对造成周某落水负有主要责任,因此,颜某、韩某具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颜某、韩某明知周某会死亡,而拒不救助,对于死亡结果希望追求,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