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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证

模板65-70 保证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借款当日交付,甲以其自有汽车一辆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了登记手续。丙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2016年1月15日,丁向乙出具了一份《贷款担保承诺函》,注明如甲不能如期偿还借款,丁愿意代为还款。2017年1月,甲乙经协商将借款利率变更为10%。2017年5月,因甲不能偿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还款。2017年10月,乙又起诉丙丁,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分别提出以下抗辩:

丙的抗辩理由一:2017年1月,甲乙经协商将借款利率变更为10%未经丙的同意。

丙的抗辩理由二:丙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

丁的抗辩理由一:乙应该先去执行甲的汽车,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丁的抗辩理由二:丁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

丁的抗辩理由三:丁向乙出具的担保函未经乙的确认,所以丁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丙的抗辩理由一能否成立?

【答题模板】

(1)结论:丙的抗辩理由一不成立。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协议变更的,导致债务人责任减轻的,保证人仍应在变更后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分析:本案中,年利率的下调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无需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丙的抗辩理由二能否成立?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

(2)理由: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分析:本题中,丙提供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且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甲乙借款期限为1年,故债务于2017年1月到期,保证期间则计算到2017年7月。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2017年5月)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故丙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问题3】丁的抗辩理由一能否成立?

【答题模板】

(1)结论:丁的抗辩理由一可以成立。

(2)理由:《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分析:本案中既存在债务人甲自己的汽车抵押担保,又存在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人应先就汽车抵押进行拍卖、变卖,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所以,丁的抗辩理由一可以成立

【问题4】丁的抗辩理由二能否成立?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

(2)理由: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分析:本题中,《贷款担保承诺函》中注明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系一般保证。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甲乙借款期限为1年,故债务于2017年1月到期,保证期间则计算到2017年7月。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2017年5月)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故丁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抗辩理由二不能成立。

【问题5】丁的抗辩理由三能否成立?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

(2)理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分析:结合本案,丁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系单方允诺行为,乙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所以,丁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其抗辩理由三不能成立。

【问题6】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丙丁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外一方追偿?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可以。

(2)理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3)分析:本案中,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丙丁为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责任,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