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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拾得遗失物

模板49-52 拾得遗失物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假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依《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分析: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问题2】假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理由:依《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分析: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问题3】假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题模板】

(1)结论: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理由:《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分析:本题中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所以其请求应该被支持。

【问题4】假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题模板】

(1)结论:可以。

(2)理由:依《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据此,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

(3)分析: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