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善意取得
模板31-35 善意取得
【案情】标的物所有权归甲,乙为保管人,乙将其出卖于不知情的丙,乙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
【问题1】乙丙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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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乙丙买卖合同有效。
(2)理由: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3)分析:本案中,标的物所有权为甲所有,乙将其出卖于丙为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乙丙买卖合同有效。
【问题2】丙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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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如经甲追认,丙则基于有效的合同,在完成交付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甲不追认,则只有在丙善意、有偿且完成交付的条件下,丙才能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理由:略。
(3)分析:略。
【问题3】如果丙取得所有权,甲乙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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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者须择一行使。
(2)理由:《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分析:在本题中,乙无权处分所保管的甲的标的物,既违反甲乙的保管合同构成违约,同时也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所获利益欠缺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
【问题4】如果丙没有取得所有权,乙丙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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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丙可以解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2)理由: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3)分析:本题中,乙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将甲的标的物出卖于丙,但丙没有能够取得所有权,乙丙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丙可以解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5】如果丙胁迫乙签订买卖合同,则本案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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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论:略。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3)分析:如果丙胁迫乙签订买卖合同。则法律关系有如下可能:
①如果乙放弃撤销权或者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则乙丙合同有效,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如果乙撤销乙丙的买卖合同,则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