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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行刑(刑罚的执行)
冲刺背诵点58 减刑
1.概念(略)
2.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已执行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已执行不少于13年;死缓已执行不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被判处死缓的8类重犯,法院可以在作出死缓判决的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则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今后再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今后再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普通死缓犯和被限制减刑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比较
1.普通死缓
(1)2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2)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不少于15年,且不含死缓2年考验期)。
(3) 2年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期不少于15年,且不含死缓2年考验期)。
2.被限制减刑的死缓
(1)2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2)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期不少于25年,且不含死缓2年考验期)。
(3)2年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期不少于20年,且不含死缓2年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