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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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相当于人格权总则,不少规定以前都没有,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人格权的概念,并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包容性规定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规范基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第九百九十条是整个人格权编最重要的条款。

二是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也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姓名、名称、肖像等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实际上承认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三是规定了死者人格遗存的保护规则。该规定没有区分死者遗存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期限为近亲属有生之年。

四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规则。单纯的人格权请求权实体规则无法落地,本章行为保全规则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衔接起来,将有助于防患于未然,避免损害发生。

五是明确了基于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诉,有不少弊端,本次充分吸收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成果,修改了原来的规定,实为一大突破。

六是规定了身份权准用规则。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基础。身份权参照适用规则为法律解释和实践应用提供了想象空间。

当然,人格权财产利益如何与物权编衔接、人格权的共有、人格平等等规则,本章没有明确,需要在将来通过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