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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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质量条款审查要点解析

质量条款虽然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款,但对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而言,却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因为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至少是能否顺利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由此可见,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法律规定上分析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补充约定,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各自利益诉求不同,当事人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第二步,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合同中往往缺少“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也存在较大的证明难度。第三步,在前两步都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来确定。但实践中,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都难以确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举证困难,对于司法裁判人员来讲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此,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质量条款,从质量条款的明确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将会给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障碍,甚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