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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什么是夫妻地位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对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是处理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之间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夫妻地位平等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地位平等,也是婚姻家庭编总则一章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夫妻地位平等作为家庭关系一章第一条,也是家庭关系一章其他各条的指导原则,家庭关系一章中其他各条都要贯彻这一原则。家庭关系一章只有二十余条,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矛盾、解决纠纷,要依法作出裁判。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关系的处理,就要依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作出判断。因此,这一规定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供了依据。
第二,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不得有夫妻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禁止歧视妇女,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妻子的虐待和遗弃。重点是要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更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等。平等不是平均,权利义务可以合理分配和承担,家庭劳务也可以合理分担。对于婚姻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