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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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什么情况下,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其界限的,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也不例外,特别是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自由流通十分重要,信息时代给人类社会所创造的巨大价值就是建立在信息的自由流通基础上的,如果信息处理者对于任何信息进行任何处理都要花费不合理的成本来确定是否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允许信息主体频频打断信息的流通和传播,将严重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整个社会也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一定要处理好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在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信息的自由流通问题。为了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036条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处理个人信息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自然人处分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方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实际上就是允许他人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因此,行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即使对该自然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也是符合信息主体意愿的,行为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当合理,例如消费者允许电商处理自己的消费记录并向自己发送精准广告,但电商在处理该消费者的消费记录后,却不分白天黑夜频频向该消费者推送各种商品广告,对其生活造成了极大干扰,这种行为虽是在该消费者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但不合理,并不能完全免除电商的民事责任。

二是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自然人自行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就是自然人主动将自己的某些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例如患者主动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生病经历,还比如某自然人主动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性取向或者宗教信仰。自然人自行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意味着其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他人对这些个人信息的处理。“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除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以外,以其他合法形式公开的个人信息,例如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还比如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这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即使对某自然人造成了影响,行为人原则上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形例外:第一,该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处理自己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虽然是自然人自己主动公开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合法公开,但若该自然人明确表示拒绝他人处理这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该自然人的意愿,行为人不得擅自处理,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第二,处理该信息侵害自然人重大利益的。在有的情况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虽然是自己主动公开或者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公开的,但若处理这些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的,行为人仍不能免除责任。例如某自然人对外公开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但行为人却利用这些电话号码频频向该自然人发垃圾短信或者拨打垃圾电话,严重滋扰了该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此时,行为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项的“但书”规定是公开使用的例外情形,保证了信息主体的最终决定权,并体现了权利行使的比例原则。

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任何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也不例外。例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可以合理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基于此,这一条规定,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合理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为避免被滥用,应当严格适用,例如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者为了追查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此外,为了该自然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必要范围内处理其个人信息,例如在患者处于病重昏迷状态时,医院为了该患者的生命安全,处理该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需要强调一点,无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必要范围内实施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之实,否则仍不能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