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如何认定新闻媒体是否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
《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了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可以考虑的若干因素。根据该条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合理审核义务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内容来源的可信度。若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可信度高,行为人审核的义务就低,若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可信度低,行为人审核的义务就高。例如若信息内容来源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则新闻媒体对这些信息内容履行的审核义务就很低,因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新闻媒体不需要再履行很高的审核义务;但若信息内容由社会上的一个普通人或者与信息内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所提供,则新闻媒体在报告这些内容前应当慎重,应当进行反复核实。
二是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从事新闻报道的媒体或者从事舆论监督的行为人接收到他人提供的信息后应当对该信息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若发现该内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时,就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核实该内容是否属实;若明知该内容很可能引发争议却不进行必要的调查就进行报道,就可认定该行为人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例如新闻媒体收到他人提供的关于某学者学术造假的信息内容,该内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新闻媒体在正式报道前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调查,例如亲自采访相关人员,或者对提供的信息内容亲自进行核对等。
三是内容的时限性。新闻报道一般都讲究时效性。如果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需要及时予以报道,来不及亲自实地采访或者核实的情况,行为人的审核义务就较低。在新闻报道中,时效性越强,对事实的核实义务就越低。例如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限制,也要考虑时间因素,如果经过长久的时间,所涉及的公共事件不再受公众关注,此时对他们人格权的保护,就应当恢复到一般人的水平。报道已经判决过的案件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也会存在不同的要求。还例如对于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的报道,由于时效性相当强,媒体在根据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报道时审核义务就相对低些。
四是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若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则新闻媒体等行为人承担的审核义务就低一些;若与公序良俗不相关,则新闻媒体等行为人承担的核实义务就相对高一些。例如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涉及公众人物,则新闻媒体承担核实义务就相对低一些;若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只涉及某一普通公民,则新闻媒体应当进行详尽的核实。
五是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若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对第三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很大,新闻媒体等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对较高的核实义务;反之,承担的审核义务就相对较低。例如他人提供的信息涉及某学者学术造假,这些信息内容涉及学者的重大声誉,对该学者的名誉造成贬损的可能性较高,新闻媒体对该信息内容应当承担较高的核实义务。
六是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不同的行为人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的能力是不同的,所花的核实成本也是不同的,例如新闻媒体的核实能力就明显高于个体,对于信息内容进行核实的成本也要明显低于个体进行核实的成本。因核实成本和核实能力的不同,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核实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对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列举了前述六项应当考虑的因素,但在实践中进行判断时并非要考虑所有因素,至于到底要考虑几项因素以及哪几项因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此外,这一条规定的因素仍然是较为抽象的,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这一条规定的六项因素也为实践中的案例类型化和司法实践提炼更具体的规则提供了依据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