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称权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决定名称的权能。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名称的权利首先体现为名称的决定权,即其有权决定本组织取什么样的名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决定名称对外表征其行业、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二是使用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自己享有的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其使用。与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不完全相同。在同一地区,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取与其他自然人相同的姓名,但在同一地区,法律原则上不允许法人或者非法人在同行业取相同的名称。
三是变更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名称过程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名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变更名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四是转让名称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转让的权能,这是名称权与姓名权的重要区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将其对名称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转让人则对名称丧失名称权。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都可以转让,原则上只有营利法人或者营利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对于营利性法人或者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而言,名称权具有较强的财产性,其可以通过转让名称权获得转让费。
五是许可使用的权能。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允许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同时,自己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名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允许多家主体使用该名称,这是许可使用名称与转让名称最大的区别。许可使用名称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营利性法人或者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对名称权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都作了不少规定,且对于不同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名称权的决定、使用、变更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例如本章第1016条规定,民事主体决定、变更自己的名称,或者转让自己的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名称权人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名称均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因此,这一条明确规定,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