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98.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该条第1款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首先是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由于解除终止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第1款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第1款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包括:(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比如,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包括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再比如,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此类合同中,已履行的合同期间内容基本都有其相应的合同对价,该对价可以被解释为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的“部分合同目的”,在法律上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没有必要恢复。更何况此类合同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间无法逆转,事实上也不可能恢复。还有一些合同目的主要体现在工作成果上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此时,除非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根本无法对应该期间内的合同目的,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已施工部分完全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否则也不用恢复原状。(2)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交易秩序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财产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息;(2)返还财产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保存或者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指的是财产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添附或者其他事由,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受领的标的为劳务或者物的使用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能够恢复原状但因为成本过高等原因而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