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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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新增考点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第二章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不仅仅是获得一个法律决定或判断,而且获得的这个决定或判断应该而且必须是合理的。就后者而言,法律人必须要对其所得的决定或判断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理由支持,换言之,要保证作为结论命题的决定或判断是推理或论证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后者就是我们所谓的“法的证成”。法律人获得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事实过程就是我们所谓的“法的发现”。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之区分的根源最早可以回溯到科学哲学之中的心理与逻辑的区分。这个区分是指实际的思想过程与思想的逻辑关联之间的不同,或者说思想者如何发现定理的过程与他如何证明或者如何证成定理之间不同。法的发现,是指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引发或引诱他针对特定案件做出某个具体的决定或判断的实际过程。法的证成,是指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作的决定或判断进行合理化的证明和证成以保证该决定或判断是理性的、正当的或正确的。它并不是将决定或判断作为由一定作为原因的那些因素而导致的作为事实的结果,而是将决定或判断作为一个命题从一定的前提命题推论、推理出来的结论。虽然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但是,它们并不是两个先后各自独立发生的过程,而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层面。

相比法的发现而言,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法的证成能够保证法律人的法律适用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法的证成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的实现。具体理由如下:一方面,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是无法进行规范地控制、检验与评价的。另一方面,法的发现过程中影响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的心理与社会因素对法律人作法律决定或判断来说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

就法律决定的合理性要求的实现而言,法的证成具有优先性,但是,我们不并认为法的发现研究进路就是无意义的或无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