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战心理学:精英律师的办案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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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解锁律师的社会心理学密码

第一节 归因理论在律师工作中的运用

一、什么是归因

归因是指人们根据有关信息和线索,推测或判断行为或事件的原因。

二、人们为什么要归因

1958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弗里茨·海德在他的著作《人际关系心理学》中提出了“归因理论”,并认为归因是人们为了理解环境和控制环境,预测他人的行为,满足人的安全感。人们不愿意轻易付出认知资源(懒得动脑),因此不是对所有的事情都会进行归因。在两种情况下,人们最有动力进行归因:第一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罪行,人们遭受了损失;第二是发生了负面事件,引发了人的不良情绪。

归因在确定如何承担责任时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说,很多法律就是在寻找行为或结果的原因,从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和刑法中尤为突出。

三、原因的分类

(一)内因和外因

海德认为事件的原因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内因,比如情绪、态度、人格、能力等;另一种是外因,比如外界压力、天气、情境等。人在解释别人的行为时,倾向于性格归因;在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倾向于情境归因。

(二)可控原因和不可控原因

通常来说,内因是个体自己可以改变的,比如付出更多努力、调整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外因是个体无法改变的,比如天气、运气、别人的态度。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内因,比如气质、天赋,是个体无法改变的。有些外因,是个体可以改变的,比如换一个工作环境,或者用自己的态度去影响别人的态度。

(三)稳定性原因和不稳定原因

有些原因是相对稳定的,比如一个人的工作性质、智力因素、气质类型。有些原因是容易变化的,比如天气、运气。

四、影响归因的因素

1.身份和角色。观察者(局外人)和行动者(当事人)的视角不同。观察者对他人的行为倾向于做内部归因,高估个人特质的因素。而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倾向于做外部归因,高估情境的因素。即观察者倾向于个人归因,而行动者倾向于情境归因。法官和陪审员作为观察者,会更注意到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原因,而当事人和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会更强调客观原因、不得已的情形、两难的选择等。

2.观察的角度和位置。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要识得庐山真面目,就要从多角度观察。律师在分析判断一件事情的时候,必须出离当事人的位置,不仅从正面观察,还要从反面和各个侧面观察,不能仅以己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为根据,还要结合自己的调查、其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庭的调查和法官的意见等。

3.时间因素。过去越久远的事情,就越容易被淡化为背景;时间离得越近的事情,越倾向于被认定是刺激人做出行为的原因。律师在整理证据材料时,决定证据排列先后顺序,有两个标准——时间(行为和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分门别类,或按照人的认识规律)。律师在归因时,首先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切对应,其次注意各个原因的不同出现时间(或作用时间),判断各个原因的影响大小。

4.思维方式和气质类型。悲观的人是“外控者”,当悲观的人完成某事时,他会认为是外界的偶然事件导致的成功,这个成功并不能增加他的自我价值感。积极的人是“内控者”,当积极的人不能完成某事,他会认为那是条件尚未具备或者某些偶然事件导致的,不会损伤他的自我价值感。

律师要注意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和气质类型对其陈述“事实”和进行归因的影响,律师要结合情理、逻辑和证据材料做出正确归因。

5.利益和动机。一个人在为自己辩解、推卸责任、澄清误会时,会强调是环境的原因、外界的刺激、他人的原因,总之,就不是自己内部的原因。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辩和辩护,明显地由利益和动机决定,“立场决定态度。”

另外,对自己的成功,人倾向于内归因,对自己的失败,人倾向于外归因。相反,对别人的成功,人倾向于外归因,对别人的失败,人倾向于内归因。这是一种自我防御,是人保护自我价值感的本能。

五、常用归因原则

1.共变原则。海德指出,在归因时,人们经常使用共变原则。它是指,某个特定的原因在许多不同的情境下和某个特定结果相联系,该原因不存在时,结果也不出现,我们就可以把结果归于该原因。

2.排除原则。海德指出,如果内外因某一方面的原因足以解释事件,我们就可以排除另一方面的归因。

3.折扣原则。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哈罗德·凯利提出,如果存在其他原因,那么特定原因产生特定结果的作用就会被削弱。

4.协变原则(三度归因)。也是哈罗德·凯利提出的,又被称为多线索分析理论,认为人们在试图解释某人的行为时,可能用到三种形式的归因:归因于行为者,归因于刺激物,归因于情境。即人们要从三个维度判断:(1)共同性信息——其他人也如此吗(在面对同样情境下)?(2)一贯性信息——这个人经常如此吗?(3)独特性信息——这个人是否只在这一情境下如此,对其他事情没有做同样的反应?律师可以运用三度归因证明犯错的被告并非本性如此、一贯如此,而是一时疏忽或一时冲动,以及情有可原(大部分人如此,甚至普遍到“法不责众”)。

六、归因在律师工作中的运用

第一,外因、不可控原因——最典型的是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者的故意和过失,还有刑事中的正当防卫、胁从,这些限制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情形,其逻辑原点都是一个人不应该对自己没有过错或无法选择的事情承担责任。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抗辩(民事案件)或辩护(刑事案件)时,应通过举证和陈述,证明及强调违约状态或损害结果是由外因造成的,当事人情非得已,身不由己,当事人已尽最大的注意义务。

律师在辩护时结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中“应当免除”“应当减轻”“应当从轻”“可以免除”“可以减轻”“可以从轻”处罚的各种情形,去寻找对应的情形或原因。律师还应充分了解并向法庭呈现被告人的原生家庭、成长经历、受教育水平、身体状况、婚恋等情况,揭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复杂根源,以期扭转或减轻法官及公众对被告人“本性丑恶”的印象。

在代理侵权案件的被告时,无论具体法律关系对应的侵权规则是哪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律师均应考虑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受害者的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故意和过失等非被告过错的因素,以尽量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

我们举个例子,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狗咬人”事件,有的造成人员伤亡,有的造成犬只被打死,还有的引发人与人斗殴,犬只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严格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两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1)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注意,上述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都在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无过错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上述规定,在“动物伤人”的案件中,律师应从几个方面归因:(1)动物的具体种类,对人类的攻击性,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被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按照规定领取了饲养动物的牌照,是否合法经营;(3)被告是否采取了必需的、充足的安全措施,比如狗主拴着狗绳、给狗戴上嘴套,比如动物园树立了警示牌、进行了播音提醒、设立了隔离带等;(4)原告(受害者)是否无故主动攻击、招惹动物;(5)发生狗咬人事件后,被告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防止了损失的扩大;(6)原告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7)是否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狗咬人,或者加重狗咬人的损害结果。

第二,原因和结果之间,未必是一一对应,可能是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在法律上同样如此。律师应找出全部的原因,并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公平分配责任。

第三,认识的误区。先后出现的事件之间,未必有因果关系,也许只是巧合,律师不能想当然,必须证明有内在关联,并寻找是否有其他原因,或者共同起作用的因素。

第四,律师在归因时,要结合民事、刑事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指控犯罪,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若各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项事实的真伪,而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符合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概率,则法官据此推定事实。

七、运用归因的真实案例

笔者曾经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成功运用归因原则。笔者代理被告一方(车主,也是事故发生时的司机),原告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太太。车辆在缓缓前行时,蹭到在旁边步行的这位老太太,老太太倒地。原告立即把老太太送进医院,老太太接受了腰椎骨折手术。后来老太太住院六个月,花了十几万元医疗费。

笔者从病情摘要和医生诊断证明中发现,老太太原有十几种慢性病,并非交通事故引起。笔者在咨询了另一家三甲公立医院的医生后,将老太太医疗费用清单上显示的各种药品与治疗的功效列出,交给法院,提出与本案无关的医疗费用应由老太太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百分之三十的医疗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笔者很同情原告遭受的身体痛苦,但就事论事,在责任承担上,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就等于鼓励受害者长期赖在医院。何况本案的原告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笔者当时计算了属于原告慢性病药品的具体金额,但法院没有全部支持,而是自由裁量,由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以笔者的理解,法院的判决是考虑到原告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其后做了手术可能加重了自身原有的慢性疾病。人的身体是一个整体,且遭受意外后,精神上承受的压力也会导致生理上的各种不良反应。再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这种影响就更大了。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对结果也较为满意。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责任的认定和分配时,法官既运用归因原则,又灵活地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责任比例。归因,本来就涉及事实、逻辑和情理几个层面。而且法官还要考虑判例的统一(各个法院有些内部的文件,或不成文的惯例)、判决的示范效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结事了、执行的可能性、符合生活便利和经济效益等等。所以,大部分案件都存在变数,结果无法完全预测。律师应该做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现实准备,既尽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又在和当事人沟通时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