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之异曲和同工
对比律师和心理咨询师两个行业,我们会发现很多异同。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两个行业的特性有机地嫁接,会产生美妙的化学反应。
一、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相同之处
第一,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要求极强的专业性,成长周期漫长,都要经过多年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摸索,才能逐步成熟。
第二,这两个行业都具有专业性强、自由度高、挑战性大的特点。律师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心理咨询师经常接触人性的“阴影”,两者每天跟不同的人打交道,每个案例的情况千差万别,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灵活地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很多不确定的风险,要秉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敬业精神。
第三,法律服务和心理咨询都涉及当事人和来访者的大量信息,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要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这是两者的基本职业操守。当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为维护当事人、第三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律师(心理咨询师)必须披露当事人(来访者)的一些信息。在本章第三节“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中详细对比说明了两者的保密义务和保密例外。
第四,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来访者的知情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一样,属于当事人和来访者的基本权利。在本章第三节“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中详细对比说明了当事人和来访者的知情权的内容。
第五,对当事人负责、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心理咨询师同样如此。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是助人解决问题,增进人的幸福感的,都为工作对象付出很多智慧和关爱,需要满满的能量和正气。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需要跟人深度交流,必须洞察人性,顺应天时,有所为有所不为。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是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这两个行业在中国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也越来越高。
第六,法律问题往往和当事人的情绪问题、认知模式、行为模式掺杂在一起,互为因果,甚至恶性循环。律师如果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巧,将更好地理解当事人,促成各方从对抗到对话,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同时突破现实问题和心理问题,找到解决途径。
第七,律师和心理咨询师开展工作,都是基于当事人和来访者的配合。所谓“求助”者,有求才有助,天助自助者,如果一个人主观抗拒,再高明的心理咨询师也无能为力。同样,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所有的利益和风险也都归于当事人(律师必须以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程度去勤勉尽职)。来访者和咨询师、当事人和律师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才能产生1+1>2的效果。
第八,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要保持感情上的克制。心理咨询师工作时不能带着个人感情,“不在咨询关系中寻求自身在爱憎、依恋、欲求等方面的满足”;要和来访者保持适当距离,“个人间过密接触,不仅容易使来访者形成依赖,也容易使咨询师丧失中立的立场,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判断事物的能力”,“正当咨询关系的主干应当是‘理’,而不是‘情’,咨询师主要是要‘达理’,‘情’必须在‘理’的限制之下,即能设身处地去理解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就可以了”。[1]心理咨询师如此,律师就更应该如此了。
二、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的工作层面不同,律师处理外部的关系和行为,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心理咨询师潜入心灵深处,关注的是人的知、情、意(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目的是舒缓来访者的内心冲突,促进来访者的自我探索和成长,让来访者更好地和自己及世界相处。
“咨询师不应为来访者做决定和判断,只是帮助其更清晰地思考”,“着眼于解决心理问题本身,协助来访者决策和提醒实施决策的注意事项”,“不介入、不帮助当事人解决任何生活中的具体问题”。[2]
第二,律师要将法律上可能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实事求是地告诉当事人,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和评价。心理咨询师则不能随意地评价乃至批判当事人的行为、观念和感受,必须尽量地包容接纳,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引导。
第三,法律追求“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律师必须紧扣“证据思维”和“程序思维”,逻辑清晰,推理严密,环环相扣。而心理咨询师探寻和破译心理世界的奥秘,兼具感性和理性,注重直觉和情绪,思维方式是发散性的。
第四,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不能有双重关系,即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没有其他的人际关系(原来完全是陌生人,建立咨询关系后,双方在咨询室外没有联系),咨询关系越纯粹,咨询效果越好。咨询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次数,在咨询室内进行,这是对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保护。
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就比较开放,有很多当事人本来就是律师的亲戚朋友,或者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必然会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因为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会面、电话、微信、邮件等)随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所以,作为律师,如何树立“边界感”,维护自己的威信,不让工作大肆入侵自己的生活,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本书会有专门的章节来探讨边界不清的根源以及如何设立合理的边界。
第五,来访者和咨询师的关系相对纯粹。通常,来访者和咨询师是“一对一”的关系,在咨询室里“捉对厮杀。”
如果来访者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会跟咨询师沟通(除例外情况,咨询师也应对谈话内容保密)。如果来访者是某些机构如学校、单位、基层组织、监狱等转介来的,咨询师会跟机构管理人员有一定的沟通。
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则要复杂不少,除了当事人和律师彼此的关系以外,律师还要应对各方当事人、公检法和主管部门等。主体多,衍生出两两的多边关系多,变数也多。有时在各种利益和力量的裹挟之下,律师犹如走高空钢丝,步步惊心。律师应牢记,当事人才是“当事之人”,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同时注意规避自己的风险。
延伸阅读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交战与交融
——评《诊疗椅上的谎言》
美国斯坦福大学终身荣誉教授欧文·亚隆,当今世界心理治疗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他的理论及著作不仅给众多的心理治疗师带来启示,也深受广大普通读者的喜爱。
除学术著述,欧文·亚隆还出版了多部小说,包括《诊疗椅上的谎言》《当尼采哭泣》《妈妈及生命的意义》《爱情刽子手》《叔本华的治疗》等,以通俗生动的语言,讲述了心理咨询师行业的状况、发展与挑战,吸引了众多的读者。
《诊疗椅上的谎言》以一位女律师和两位男咨询师之间的故事为核心,揭示了人在金钱和性的诱感之下如何软弱愚蠢,又如何在挣扎中醒悟。
卡萝是一位精明强干的女律师,如豹子般敏捷,狮子般勇猛。多年来唯唯诺诺的丈夫突然离家出走,原来他早已移情别恋。卡萝暴跳如雷,迁怒于丈夫的心理咨询师欧内斯特,认为是欧内斯特鼓动丈夫背叛了自己。卡萝实施报复,假扮成病人,释放女性魅力引诱欧内斯特。欧内斯特在巨大的冲击之下,坚持坦诚相待。双方你来我往如追逐交火的舰艇,在惊涛骇浪中颠簸起伏,最终握手言和,回归平静,重新启航。
马歇尔是德高望重的心理咨询师,行业翘楚。一个来访者冒充富商,以投资为名,骗取了马歇尔一大笔钱。马歇尔违反了心理咨询师不能对来访者谋取额外经济利益的职业操守,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悔恨交加的马歇尔找到律师卡萝,希望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卡萝为马歇尔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持,无形中扮演了马歇尔的“心理咨询师”。
有意思的是,欧内斯特向马歇尔报告自己与卡萝的咨询个案,寻求马歇尔的督导(监督和指导)。而卡萝在接受欧内斯特的心理咨询时,忍不住匿名提及了马歇尔的案例,希望欧内斯特能给予她指点。小说的设计很巧妙,三个人之间,两两发生“咨询”关系,形成一个闭环。
无论在专业领域内如何杰出,律师同样是普通人,有七情六欲,也可能发生各种心理问题,需要不断调节。同时律师要以内在的强大力量去引领当事人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所以律师的心理健康水平是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诊疗椅上的谎言》这本书中,卡萝向欧内斯特描述在马歇尔身上看到的问题:孤独、自大、执迷于金钱与地位,对生命中其他事物都丧失兴趣,包括他的婚姻。欧斯内特回应的一段话,发人深省——
“他已经失去了所有的客观,他被这些事情与情绪困住,他认同这些事情,他忘记了更广大的自我,那些事件只是生命中的摩擦而已。现在他一定感觉非常无助,而且对这种无助非常恐惧,我们需要帮助他从更远的视角看自己,甚至采取宇宙性的视角。必须让他了解,他的困境不是既定的命运,而是他选择的结果。他的选择,使他陷于困境,他的选择也能使他自由。”
欧内斯特提出,在面对重大的生命难题和困惑时,要适当地进行角色抽离和换位思考。比如,心理医生想象一个病人面临和自己同样的问题,那他应该如何对待这个病人(正如律师把自己放在当事人的位置上面思考)。还可以做一种练习,想象自己若干年之后变成什么样的人,或是在生命的尽头,回顾一生的得失,希望在墓志铭上刻下什么文字。这些都能帮我们调整优先等级,从日常的琐碎得失中抬起头,把握住真正有意义的东西。
这个关于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相爱相杀”的故事,让人进一步思考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这里谈谈两个方面:第一,“保密原则”的贯彻及例外;第二,自我暴露的适当运用。这两方面都涉及隐私,“保密原则”是关于咨询师保守来访者的隐私,“自我暴露”是关于咨询师向来访者透露自己的隐私。
第一,“保密原则”的贯彻及例外。毫无疑问,律师和心理咨询师都掌握了客户的大量秘密,包括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所以两者都承担着最高级别的保密义务。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客户自身的利益、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律师和心理咨询师才有权披露客户的信息,比如来访者或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求心理咨询师和律师提供保密信息;出现针对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的诉讼;来访者或当事人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威胁。
我国的《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保密原则的初衷是让来访者和当事人有安全感,能够无所顾虑地将真实的情况告知咨询师和律师,以便后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严格保密,也是对咨询师和律师的最好保护,避免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责任。今天,网络无孔不入,对保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道德要求。
第二,自我暴露的适当运用。心理咨询师触及深层次的心理问题,自我暴露通常比律师多一些。但是,讨论自我暴露,对于律师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欧文·亚隆将心理治疗师的自我暴露分成三种:一是治疗过程和方法;二是此时此刻的感受;三是个人的私生活。欧文·亚隆认为,关于治疗的过程和方法,心理咨询师应该对来访者公开,这样治疗的效果会更好;关于“此时此刻的感受”,心理咨询师应该开诚布公地和来访者探讨彼此在当下的真实感受,因为咨询室中发生的一切,可以反映来访者在现实中的关系和困难,来访者在咨询室中的收获,也可以延伸和辐射到生活中;至于心理咨询师的个人隐私,则要谨慎处理,除非是对来访者的成长有帮助,否则没有必要暴露,而且不要忘记来访者对咨询师的隐私没有保密义务。
有些咨询师以为自我暴露可以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连接,想传达“我跟你有类似的经历,感同身受”,但这样只能让来访者瞬间感觉好一些,他不会因为知道别人有同样的问题就不治而愈。咨询师的自我暴露还会分散本该放在来访者身上的注意力,让来访者觉得困惑,甚至愤怒——我是想讨论我自己的问题,不想介入咨询师的私人生活。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同样如此。此外,律师为了维护专业权威的形象,为了自身和家人的安全,不应该对当事人谈论自己的私事,不要在朋友圈等网络上透露过多私人信息。
随着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心理咨询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兴起,相信法律行业和心理咨询行业会不断地相互交融,汲取营养。让法律人更懂心理,让心理行业更加有法可依、守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