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法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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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8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151.(2015年·非法学·单选·第8题)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 )[160]

A.行政法部门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B.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部门法的名称总是与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相对应

D.法律部门的划分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152.(2014年·非法学·单选·第7题)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161]

A.立法体系的结构 B.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C.立法机关的设置 D.法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53.(2012年·法学·单选·第3题)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162]

A.法律调整的范围 B.法律规范的数量

C.法律制定的主体 D.法律调整的对象与方法

[解析]151—153

151.A项错误:混淆了行政法部门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B项正确: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C项错误: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1)有时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如“宪法”。(2)在许多情况下,部门法的名称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并不对应。例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等就没有一个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相对应。

D项错误: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154.(2016年·非法学·单选·第7题)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 )[163]

A.法律部门划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B.法律部门是构成法系的基本单位

C.法律部门的划分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D.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55.(2019年·非法学·单选·第2题)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164]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156.(2010年·非法学·多选·第47题)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 )[165]

A.合目的性原则 B.讲求效率原则

C.适当平衡原则 D.相对稳定原则

[解析]154—156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这一考点,要求考生作为一个简答题背诵。(1)相对稳定原则属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之一,指的是法律部门划分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避免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2)法律体系,是一国的部门法体系,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渊源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由此可见,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着客观的基础,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并且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5)客观原则,指的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出发。(6)讲求效率原则是行政执法原则,而不是划分法律部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