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法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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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8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30.(2011年·非法学·单选·第1题)下列法学家中,把法律比作语言和风俗,主张法是民族精神之体现的是( )[35]

A.格劳秀斯 B.黑格尔

C.萨维尼 D.奥斯丁

31.(2012年·非法学·单选·第1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36]

A.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认为法是神意的体现

B.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C.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D.中世纪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32.(2015年·非法学·多选·第47题)下列思想家中,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的有( )[37]

A.英国的洛克 B.美国的庞德

C.荷兰的格劳秀斯 D.德国的萨维尼

33.(2013年·非法学·单选·第2题)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者是( )[38]

A.亨利·梅因 B.马克斯·韦伯

C.卡尔·马克思 D.罗斯科·庞德

[解析]30—33

这几道题如出一辙,考查的是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1)历史法学派创立人萨维尼在其《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39]

英国的梅因,通过广泛收集整理和研究古代法律史的资料,发展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他比较注重对法律发展规律的研究,甚至直接把法律的本质特征与法律进化的规律等同起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失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40]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表明,某些法律制度会在不同社会的相同历史条件下重新出现,法律的发展可以归结为法律形式的发展,即“从身份到契约”,[41]个人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理性论。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如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42];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43];洛克认为,“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44]

(3)黑格尔是自由意志论的代表人物。韦伯是德国法社会学家,强调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形式理性”价值。

(4)奥斯丁是命令说的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基督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法学思想秉承了神意的主张,而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考生不要将奥斯丁与奥古斯丁混淆。

(5)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学思想深受其神学思维的影响,而非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

(6)社会控制论。这一学说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指出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占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法”;应当自由地发现法律。法国的狄骥通过把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联系起来,进而说明法律的本质问题。美国的庞德主张从社会控制论着手,站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理解法律概念,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34.(2011年·法学·多选·第21题)“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命题之一。该命题的含义包括( )[45]

A.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法 B.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

C.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35.(2019年·非法学·单选·第1题)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46]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解析]34—35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反映。但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产生、发展、性质、内容都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阶级意志性是法律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