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地方政府不按预算列支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的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该办法规定,对违反该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来看,就PPP项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预算的,可能存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预算法》第9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5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刑事责任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与预算相关的犯罪主要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或者侵吞、挪用预算资金的贪污犯罪等方面的犯罪。《刑法》已经就上述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3.民事责任
目前,就PPP项目合同的性质,存在属于民事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属于混合合同三种不同的观点。对此,尚存有一定的争议。无论采信何种性质合同之说,如果政府方未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从而导致无法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社会资本方进行支付的,均应当按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社会资本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