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何?
一、行政案件受案数量情况
行政案件包括民告官的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过去,全国法院每年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长期徘徊在10万件左右,非诉案件在15万件左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行政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为123194件,2014年上升为141880件。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全面实施后,行政案件出现大幅增长,2015年达到220398件,2016年创历史新高为225485件。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不立案、不收材料、不出裁定的“三不”现象明显减少。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反映了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地选择理性维权,这对于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应看到,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与刑事、民事案件相比仍然不多,多年来始终不到全部案件的2%。与行政执法总量和行政执法侵权现象相比,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二、行政案件受案类型情况
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行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从原因上分析,行政案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传统行政案件约占一审行政案件的76%,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广、行政行为的种类多。如2016年涉及行政处罚的比率为8.8%、行政许可比率为1.2%、行政裁决比率为5.2%、行政强制比率为7.7%,涉及城市建设的约占3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约占18%,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障的约占6%,国有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约占3%,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约占8%。这些案件绝大多数与民生基本权益保护直接相关,当事人起诉愿望强,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此类案件又称为行政不作为案,近几年总体呈上升趋势,占比从2013年的9.4%升至2016年的近20%。在不作为案件中,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引发的案件占70%以上,其中涉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又占近三分之一,反映出该领域矛盾纠纷相对集中。三是因行政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等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又称为行政合同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所引发的纠纷,仅为4%左右。随着配套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实践中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公私合作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纠纷日益增多,将逐步成为今后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三、行政案件处理情况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近两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行政案件中通过实体审理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比率较新法实施前有所上升,2013年为8.6%,2014年为12.7%,2015年为14.68%,2016年为14.62%,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以撤诉方式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27.7万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30.23%。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的比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2015年为21.35%,2016年为19.65%,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五分之一。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明确为法律义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密切协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制定出台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规定,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提供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逐渐成为常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6件,出庭应诉率为63.6%;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副省长陈明鸣代表贵州省政府,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一起普通征地拆迁行政案件,成为首个出庭应诉的副部级领导干部,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具有非常积极的示范和标杆意义。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向常态化方向发展。
(撰写人:张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60—363页。
[2]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5页。
[3]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13页。
[4]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5] 罗豪才:《序》,载蔡小雪:《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6] 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上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7]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
[8]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9] 章志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治意义解读》,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10] 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
[11] 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12] 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页。
[13]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页。
[14] 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上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41页。
[15] 江必新等编著:《行政诉讼难题解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16] 具体可参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17] 《行政诉讼法》后又于2017年修改,仅于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一款。